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包括了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以下为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兔、鸡、鸭、鹅。”
修改前原条文: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食用犬、兔、鸡、鸭、鹅。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畜禽屠宰厂(场)销售。”
修改前原条文: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畜禽屠宰厂(场)。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马、驴、鹿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且外型完好、整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用冷链运输。”
修改前原条文: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马、驴、鹿、食用犬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且外型完好、整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用冷链运输。
通过以上条文的对比不难看出,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食用犬”,即将“食用犬”从《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中移除。
早在2021年世界爱犬联盟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在2021年9月和12月,先后致函中央第五巡视组、全国人大、国务院、农业部以及吉林省人大和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吉林省人大常委制定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无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精神,严重损害国家的文明形象。
因为早在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目录》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没有“犬”或者“食用犬”。在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中国肉类协会副秘书长高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不存在“养殖肉食用犬”这一行业。
而且,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指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另外,根据我们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获取的信息,2020年底已经要求所有地方清理有关畜禽屠宰的地方立法,凡是涉及犬的都已经失效。因为畜禽目录中没有犬,各地有关食用犬和屠宰犬的规定全部作废。
但是,吉林省人大冒天下之大不韪,在2021年6月颁布的屠宰管理文件中,依然将“食用犬”列入其中,不仅是严重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更是对全国上下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种亵渎。
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终于将“食用犬”移除,禁止犬类屠宰的目标达成,距离全面禁食犬猫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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